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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特工服务条款

最后更新:2026-10-12

最后更新日期:2026.08.31

第一条 条款效力

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适用于行李特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之行李保管与运送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使用者于送出预订、将行李委托本公司保管或运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服务时,即视为同意受本条款拘束(以下称「顾客」)。

第二条 订单信息之正确性

顾客应对其填写之订单内容之正确性与完整性负完全责任。若因顾客提供之信息虚伪、不完整或不正确,致生任何损失、损害或其他后果,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 包装规范

顾客应按货品之性质、重量、容积等,做妥适之包装。若包装不当,本公司得拒收该货品,或要求顾客另为妥善之包装;如由本公司代为包装,其费用由顾客负担。

第四条 拒绝受理服务之权利

顾客如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绝受理服务:

(a) 委托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者; (b) 未按规定填写订单,或订单内容未详实填写完全者; (c) 未按货品之性质、重量、容积等做妥适之包装者; (d) 要求本公司负担不合理之额外负担者; (e) 文件之运送将违反法令规章者(包括但不限于邮政法);或 (f) 委托之货品属于下列禁运或限制物品之一者:

禁运及限制物品

  • 枪炮、弹药、刀剑等危险或违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规定之危险物品及禁运品)
  • 冷冻、冷藏品,或于保管期间内即将逾使用期限之食品
  • 现金、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珠宝、古董、艺术品、贵金属等贵重物品
  • 信用卡、提款卡、彩券或类似物品
  • 遗骨、牌位、佛像等物品
  • 动物类:狗、猫、鸟等
  • 证件类:如准考证、护照、机票(登机证)等
  • 无法再复制之图稿、手稿、磁带、磁盘或其他同性质物品
  • 烟火、油品、瓦斯瓶、稀释剂等易燃、挥发、腐蚀性物品
  • 有毒性物品
  • 具危险性或有违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物品
  • 其他经本公司认定无法受理之物品

第五条 委由第三方业者运送

在确保服务品质之前提下,顾客同意本公司得将受理之货品交由本公司以外之第三方业者或合作伙伴运送。惟不论是否委由第三方运送,本公司仍应依本条款规定就货品之保管负其责任。

第六条 可受领货品之对象

顾客同意货品得交付予下列人员:

  • 交付地点为旅馆时:旅馆工作人员或相当之代理人。
  • 交付地点非旅馆时:管理人、共事者或相当之代理人。

第七条 逾期未领货品之处理

本公司于无法确认收件人身份、收件人(含第六条所定之对象)拒绝收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交付时,得于不负迟延及保管责任之前提下,要求顾客于七(7)日内就货品之处置提供指示。顾客逾期未回复者,本公司得依货品之性质径行处置。因此所生之费用,由顾客负担。

第八条 保管期间发现属禁运或限制物品

本公司于保管期间得知货品属第四条第(f)款所列物品时,为避免保管上之损失,得即刻进行卸货处置,其所需费用由顾客负担。因前述货品,或因订单填写不完全、虚伪不实所致之一切损害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顾客寄送之货品致本公司遭政府机关裁处之处分或罚款),均由顾客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责任免除事由

本公司对于因下列事由所致货品之遗失、毁损或迟延送达,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a) 货品本身之缺陷或自然耗损; (b) 因货品之性质所引起之起火、爆炸、发霉、腐坏、变色、生锈等事由; (c) 罢工、怠工、社会运动事件或刑事案件; (d) 非可归责于本公司之火灾; (e) 因无法预知、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机关之决定所致之交通阻碍; (f) 地震、海啸、水灾、暴风雨、山崩等天然灾害; (g) 因法令或公权力执行所致之停止保管、拆封、没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 (h) 传染病大流行、疫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边境封锁,或政府所实施之旅行限制或禁令;或 (i) 订单记载错误,或因顾客之故意或过失所致者。

第十条 误收禁运或限制物品之处理

若第四条第(f)款所列物品经本公司误为受理,本公司得即刻终止运送契约,且对因此所生之遗失、毁损或迟延送达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交付完成后责任之消灭

本公司于将货品交付顾客或第六条所定之受领人后,其依本条款所负之责任即告消灭。

第十二条 货品遗失、毁损、迟延送达之赔偿

  • 遗失: 因货品遗失所生之损失,本公司按货品于发送地之价值,于责任限度额每件美金 500 元,或顾客预订时为该件行李加购之较高保障额度(每件最高美金 3,000 元)(以下称「限度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毁损: 因货品毁损所生之损失,本公司以货品之价值为基准,依毁损之程度,于限度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迟延送达: 货品未于预定领回时间交付者,本公司将安排将货品送达顾客指定之地址,运费由本公司负担。
  • 货品遗失、毁损、迟延送达同时发生时,本公司之赔偿总额仍以限度额为上限。
  • 除前述规定外,本公司对任何间接或衍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

每件行李皆享有最高美金 500 元之延误或遗失保障,不另收费。顾客得于预订时加购保障,以美金 500 元为一级,每级每件美金 7.5 元,最高每件美金 3,000 元(每件加收美金 37.5 元)。本保险不包含行李之外观性或非结构性损坏(例如刮痕、凹痕、布料磨损,或把手、轮子、拉链之损坏),亦不包含任何间接或衍生损失。行李损伤须于交付当下立即提出,或于酒店交付情形下于 24 小时内提出;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本公司于特定情况下提供之善意补偿,均不构成任何责任承认。

状态存证: 本公司之标准作业流程为,于收件及交件当下皆对行李外观进行拍照存证。该存证资料得作为毁损申诉案件之佐证依据。

第十四条 机场交接时间

机场寄件建议预约面交时间在航班降落至少 60 分钟后;机场送达建议预约面交时间在航班起飞至少 120 分钟前。

第十五条 订单变更

变更申请须于服务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前提出(例如:服务日期为 10 月 10 日者,须于 10 月 7 日 00:00 前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提出之申请恕不保证受理,将视情况进行人工审核;如经审核后仍可受理变更,将加收美金 25 元紧急处理费。

第十六条 付款、取消与退款

款项于预订当下透过本公司官方网站提供之付款方式在线收取。核准之退款将退回原付款方式。

  • 于服务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前取消者,酌收美金 10 元手续费。
  • 于服务日期前三(3)天之 00:00 当日或之后取消者,恕不退款。

关于付款流程与退款时程之完整说明,请参阅本公司之退款政策。

第十七条 临时加收行李

顾客于收件当日临时增加预订以外之行李者,本公司将依官方网站公告之费率,透过在线付款方式直接向顾客收取加收行李之费用。

第十八条 尺寸与重量规范

每件行李之重量不得超过 32 公斤(70 磅),尺寸不得超过 32 英寸(长宽总计 180 公分)。可接受之行李类型包含手提箱、纸箱、背包、袋子、公事包、滑雪板袋及婴儿车。不符合前述规范之行李,即使预订成功,本公司仍得拒收;顾客应自行承担因此所生之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顾客逾时/未出现之处理

顾客可联系之情形下之逾时等候费: 每笔订单皆享有自预定交接时间起算 30 分钟之免费等候时间。若免费等候时间届满仍未完成交接,自该时起将按每 15 分钟美金 10 元收取逾时等候费,不足 15 分钟者,以 15 分钟计算。

范例:若预定交接时间为 15:00,免费等候时间至 15:30 届满,其后之等候费计算如下:

  • 15:31–15:45:美金 10 元
  • 15:46–16:00:美金 20 元
  • 16:01–16:15:美金 30 元

酒店收件: 若司机已抵达酒店,但无法收取行李,且无法透过酒店前台或其他方式联系顾客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订单且不予退款之权利。

机场收件-航班未延误: 适用 30 分钟免费等候政策。逾 30 分钟仍无法收取行李或联系顾客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订单且不予退款之权利。

机场收件-航班延误:

  • 延误在一小时以内者,交接时间将依实际延误时间自动顺延。
  • 延误超过一小时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订单并退还 50% 服务费之权利。
  • 建议选择航班落地 1 小时后的寄件时间,让您有充足时间办理入境和提取行李。

机场收件-航班提前抵达: 由于车辆路线系于前一日安排完成,如遇航班提前抵达之情形,本公司将视当日状况尽力调派车辆,惟恕无法保证提前交接行李。

机场交件-顾客未出现: 若无法于约定时间联系上顾客,本公司将前往顾客所提供航班之登机柜台询问是否已现身。若登机柜台已关闭且仍无法联系顾客,本公司将把行李存放于电子置物柜中,并透过电子邮件或通讯软件提供置物柜位置与密码;顾客得自行负担费用前往领取。

第二十条 司机逾时之处理

若本公司司机逾约定时间 30 分钟以上仍未到达,本公司将以行李特工官方网站礼品卡形式,按每 15 分钟美金 10 元之标准补偿顾客。若因司机逾时致行李无法及时送达班机,本公司将透过 FedEx 或 DHL 将行李寄送至顾客指定地址。

第二十一条 航班延误政策

本条适用于航班延误但预计仍会起飞,或已延后起飞之情形。

  • 延误在一小时以内者:交接时间将依实际延误时间自动顺延。
  • 延误超过一小时者:本公司得取消订单并退还 50% 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航班取消政策

本条专门适用于航班完全取消(即未起飞)之情形,与第二十一条之航班延误政策分开适用。

  • 顾客于预定服务时间前至少 24 小时通知本公司航班取消者,酌收美金 10 元取消费。
  • 顾客未于预定服务时间前至少 24 小时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得取消订单并退还 50% 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未规定之事项,依本公司营业处所公告之服务注意事项办理;如仍有未及规范者,则依一般法令或习惯处理之。

第二十四条 个人资料

顾客个人资料之搜集、利用及保护,依本公司之隐私权政策办理,该政策构成本条款之一部分。为提供本服务,顾客同意提供完成预订所必要之个人资料;如顾客不愿提供所需信息,本公司将可能无法提供本服务。

第二十五条 联络我们

行李特工有限公司 地址:93 Des Voeux Road West FLAT/RM C 01/F00000 Hong Kong 电子邮件:service@luggagent.com

第二十六条 条款之修订

本公司得随时修订本条款。以顾客预订当下,本公司官方网站所公告之版本为准。


生效日期:202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