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特工合作夥伴條款
最後更新:2026-10-12
最後更新日期:2026.10.13
第一條 條款效力
本合作夥伴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行李特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之合作夥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開放予飯店、航空公司、線上旅行社、DMC 及旅行社、商店及其他將旅客介紹予本公司行李保管與運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事業(以下稱「夥伴」)。夥伴於註冊時勾選同意,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本計畫時,即視為同意受本條款拘束。
本服務本身係依本公司之服務條款提供予旅客(以下稱「顧客」)。本條款不變更服務條款對顧客之適用。
第二條 註冊與帳號
- 夥伴註冊時應提供正確、完整之資料並隨時更新,包括事業名稱、聯絡人、電子郵件及收款資料。
- 本公司得審核註冊申請,並得自行決定核准、拒絕或要求補充資料。
- 夥伴應對其夥伴帳號下之一切行為負責,包括其建立之員工帳號。登入憑證不得共用;如有未經授權之使用,夥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三條 專屬連結、QR 碼與宣傳物
- 經核准後,本公司提供夥伴專屬頁面、連結及 QR 碼,並得提供可列印之宣傳物(例如櫃台立牌)。
- 顧客開啟夥伴之連結或 QR 碼後七(7)日內,於同一裝置及瀏覽器完成預訂,或由夥伴員工透過合作夥伴後台建立之預訂,歸屬於該夥伴。技術上無法依前述方式歸屬之預訂,不列入分潤。
- 本公司授予夥伴非專屬、不可轉讓、得隨時撤回之授權,僅得為推廣本服務之目的使用 LuggAgent 名稱、標誌及本公司提供之宣傳物。夥伴不得修改該等宣傳物或為誤導性之使用,並應於停止參與本計畫時停止使用。
第四條 價格與顧客關係
- 顧客依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價格付費。夥伴不得就本服務向顧客另行收費、報價不同之價格,或承諾與服務條款不同之服務水準、賠償或條件。
- 本服務之契約存在於本公司與顧客之間。預訂、變更、取消、退款及求償等事項,由本公司依服務條款及退款政策處理。
- 收件或送達地點為夥伴之營業處所時,夥伴員工得以服務條款第六條所定受領人之身分,代顧客交付或收受行李。本公司對行李之保管責任,自司機收取行李時開始,並依服務條款於交付時消滅。收件前或交付後由夥伴保管之行李,由夥伴與顧客自行負責。
第五條 櫃台代訂
夥伴員工透過合作夥伴後台代住客預訂時:
- 夥伴應取得住客同意,並正確填寫預訂資料,包括住客本人之電子郵件。
- 住客將以電子郵件收到付款連結,於住客付款後預訂始成立;四十八(48)小時內未付款者,預訂自動取消。
第六條 分潤
- 比例: 夥伴就計算基數取得 10% 之分潤;夥伴帳號另有顯示不同比例者,依帳號所示。每筆預訂適用建立預訂當時之比例;比例調整僅適用於調整後建立之預訂。
- 計算基數: 顧客就該筆預訂實際支付之金額(已扣除折扣、優惠碼及點數),不含稅金及保障(保險)費用;預訂後另行加收之費用(如等候費、加件)不計入;金流手續費不扣除。
- 入帳時點: 預訂完成(行李送達)時入帳。送達前取消之預訂不計分潤。已完成之預訂嗣後全部或部分退款者,分潤依相同比例沖銷,並自夥伴餘額中扣除。
- 測試預訂、夥伴為自己或其員工所為之預訂,以及違反第八條之預訂,不列入分潤。
- 所有金額以美元計算。
第七條 月結與付款
- 本公司於每月一日(UTC 00:00)結算上月,並於合作夥伴後台提供對帳單。
- 夥伴餘額達 1,000 美元以上且已提供有效收款資料者,排入付款;未達 1,000 美元者,累積至次月。
- 款項以美元匯至合作夥伴帳號登記之收款方式(例如銀行轉帳、PayPal 或 Wise)。為安全起見,收款資料變更後七(7)日內,不付款至新帳戶。
- 付款後始發生之第六條第三項沖銷,自日後餘額中扣除,餘額得為負數。
- 雙方各自負擔其稅捐。夥伴應自行申報並繳納其依本計畫所收款項之應納稅額。
- 夥伴認為對帳單有誤者,應於對帳單日期起三十(30)日內通知本公司。
第八條 禁止行為
夥伴不得有下列行為:
(a)建立虛假、重複或自我推薦之預訂,或為取得分潤而促成嗣後取消或退款之預訂; (b)為不實或誤導之廣告、寄送未經同意之訊息(垃圾訊息),或於本條款範圍外以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之名義自居; (c)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以本公司名稱或商標投放付費搜尋廣告; (d)就本服務向顧客收取款項;或 (e)於本計畫相關事項違反適用之法令。
本公司合理認為夥伴違反本條者,得暫扣或沖銷相關分潤,並得暫停或終止夥伴之參與。
第九條 個人資料
顧客個人資料依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處理。夥伴僅得為完成預訂及相關客服之目的,使用合作夥伴後台所提供之顧客資料,並應保密及遵守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夥伴員工僅能看到於其營業處所收件或送達之預訂所需之資料。
第十條 責任
- 本公司對顧客行李之責任,僅依服務條款定之。
- 任一方對他方之間接或衍生損失(包括利潤或營業損失)不負責任。
- 除詐欺或故意不法行為外,本公司依本條款就任一求償對夥伴所負之責任,以引起該求償之預訂中顧客所支付金額之二(2)倍為上限。
第十一條 期間與終止
- 本條款自夥伴註冊經核准時起適用,至終止時為止。
- 任一方得隨時以電子郵件或合作夥伴後台通知終止夥伴之參與。
- 夥伴違反本條款者,本公司得立即暫停或終止其參與。
- 終止後,夥伴之連結及 QR 碼不再歸屬預訂。終止前已完成之預訂所生之分潤,於下次結算時給付,即使餘額未達 1,000 美元;但因違反第八條而終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條款之修訂
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本條款,並以電子郵件或合作夥伴後台通知夥伴。修訂生效後夥伴繼續參與者,視為同意。分潤比例之調整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條 準據法
本條款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香港法院為非專屬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聯絡我們
行李特工有限公司 地址:93 Des Voeux Road West, FLAT/RM C, 1/F, Hong Kong 電子郵件:service@luggagent.com
生效日期:2026.10.13